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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瑞华骨科医院院务公开管理制度(暂行)

(2024年版)

文件编号

RXRH-YB-ZD-070-02-B-2024

文件名称

院务公开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全院

制定部门

院办

修订

凡明辉

内审人

凡明辉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公开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公开程序为:职能处室报医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组长同意后予以公开,未经审核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若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四、公开范围和内容

(一)下列信息应主动公开:

1.公开医疗服务相关信息,如医疗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医疗费用等。

2.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如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等。

3.院务公开内容:

1)医院重大决策和改革方案,如发展规划、计划、经济目标等。

2)医院经营情况,如业务收入、成本变动和经济效益等情况。

3)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绩效方案以及工会费用使用情况等。

4)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大事项。

(二)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4.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公开方式

医院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网站主动公开;院内发行的报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本单位的OA办公系统;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根据本单位情况选取几种)

六、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法律、法规、规章对更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监督检查

(一)医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各有关科室实行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员工有权了解医院运行相关信息,有全力监督医院信息公开内容,医院鼓励员工通过信访、合理化建议、院长接待日等渠道提出对公开信息具体内容的意见与建议。

(四)医院设立院务公开投诉信箱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详见附件1-1),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医院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信箱投诉,或向医院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反映相关情况。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院办负责解释。

 

 

苏州瑞华骨科医院院务公开投诉信箱管理制度(暂行)

(2024年版)

文件编号

RXRH-YB-ZD-071-01-B-2024

文件名称

院务公开投诉信箱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全院

制定部门

院办

起草

凡明辉

内审人

凡明辉

为切实做好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我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各级政府部门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内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院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主要是指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公开不应当公开的院务信息的;

(二)不依法履行医院信息公开义务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医院信息内容、医院信息公开指南和医院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医院信息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举报方式

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医院设立院务公开投诉信箱,具体位置在J翼2楼院务公开栏旁。设立信息公开监督举报电子邮箱:282519714@qq.com,监督举报电话:0512-67688005。

四、举报受理

(一)医院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热情诚恳,并认真地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二)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天对检查投诉信箱、电子邮箱,发现投诉情况,及时登记处理。

(三)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答复。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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